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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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 104年07月01日)
第 28 條
扶助律師得於承接事件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預付酬金及必要費用;或於扶助事件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給付結案酬金及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