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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3 條
為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