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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 104年07月01日)
第 31 條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時,應視受扶助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應為全部扶助。

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時,應決定受扶助人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

受扶助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向分會申請墊付。

受扶助人之全部或部分扶助、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