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律扶助法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 104年07月01日)
第 43 條
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主管機關亦得移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基金會為前二項之聘任、解任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