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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 104年07月01日)
第 44 條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