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律扶助法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 104年07月01日)
第 47 條
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