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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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 104年07月01日)
第 47 條
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