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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 104年07月01日)
第 49 條
覆議委員會審議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覆議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覆議案件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