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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 104年07月01日)
第 50 條
下列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得由扶助律師行之,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一、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
二、言詞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