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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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 104年07月01日)
第 52 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基金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
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
三、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決算之審議。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