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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 104年07月01日)
第 53 條
基金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監察人會議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常務監察人於任期中辭職、喪失監察人身分或有其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解任之。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基金會改選常務監察人;任期至前任常務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止。未改選前,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