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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 104年07月01日)
第 56 條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

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