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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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 104年07月01日)
第 59 條
董事、監察人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未依本法履行義務,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