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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6 條
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