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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5日)
第 11 條
基金會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陳報本院備查。

前項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薪資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稽核作業手冊。
七、其他應行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