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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5日)
第 13 條
基金會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執行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執行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基金會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會長、執行秘書及主辦會計(或出納)三人分別簽章。

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