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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5日)
第 14 條
基金會資金之支出,以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活動為限,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員工或團體給予任何不合法令或不合理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