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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5日)
第 16 條
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
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