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5日)
第 17 條
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並得就第三條所定監督事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
本院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前條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