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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5日)
第 20 條
本辦法除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前條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