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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5日)
第 3 條
本院監督管理基金會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業務狀況。
七、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