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院得設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本辦法所定各項監督管理及審核事項。
委員會設委員九人,除由院長指派本院副秘書長及相關廳處主管擔任外,得遴聘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
前項本院指派擔任之委員,任期隨職位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委員會由本院副秘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秘書長不能召集並擔任主席時,由副秘書長指定之人代理之。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或簡任職人員擔任,負責相關幕僚工作。
委員會並得依業務需要設各種小組。
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