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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三 節 書狀及聲請 ( 112年06月21日)
第 18 條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