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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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三 節 書狀及聲請
( 112年06月21日)
第 23 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閱卷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