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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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四 節 言詞辯論
( 112年06月21日)
第 24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