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憲法訴訟法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四 節 言詞辯論 ( 112年06月21日)
第 25 條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