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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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四 節 言詞辯論
( 112年06月21日)
第 25 條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