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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