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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五 節 裁判 ( 112年06月21日)
第 35 條
大法官贊成裁判之主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曾於評議時表示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者,得提出部分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