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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五 節 裁判 ( 112年06月21日)
第 38 條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裁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