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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 112年06月21日)
第 45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