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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二 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112年06月21日)
第 57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