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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112年06月21日)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