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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112年06月21日)
第 61 條
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