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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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112年06月21日)
第 62 條
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