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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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112年06月21日)
第 64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
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