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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四 章 機關爭議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65 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