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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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70 條
案件之聲請,得於宣示判決前,經立法院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撤回。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前項決議文正本。
經撤回者,聲請機關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