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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71 條
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聲請書之送達,至少應有二十日為就審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