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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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72 條
被彈劾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本法關於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於辯護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