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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73 條
言詞辯論期日,如有當事人一造未到庭者,應再定期日。

前項再定期日,聲請機關或被彈劾人未到庭者,得逕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