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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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74 條
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應依序陳述彈劾意旨及就彈劾事實為答辯。
被彈劾人答辯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並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聲請機關。
二、被彈劾人。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彈劾人有無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