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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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75 條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