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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六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79 條
聲請機關就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應檢附證據。

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認為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時,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裁定不受理。

聲請機關就前項經裁定不受理之同一原因事實案件,不得更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