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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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六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80 條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