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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七 章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82 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案件,準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