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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94 條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其保存規定,由司法院定之。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