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人保護法
( 107年06月13日)
第 1 條
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