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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 107年06月13日)
第 9 條
執行證人保護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第四條第一項之人或執行保護機關之聲請,停止或變更保護措施:
一、經受保護人同意者。
二、證人就本案有偽證或誣告情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受保護人違反前條第二項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受保護人因案經羈押、鑑定留置、收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移送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者。
五、應受保護之事由已經消滅或已無保護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