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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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 90年07月04日)
第 11 條
法院或檢察官受理證人保護之聲請,應即時處理。
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並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載明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