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 90年07月04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受保護之證人,於受保護前應書立切結書,表明願在偵查或審理中到場作證,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與執行證人保護計畫相關人員合作,並同意採取各種方式,避免被察知參與證人保護計畫等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