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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96年04月20日)
第 10 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新任人員發現錯誤或可疑之點提出質詢,卸任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二日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延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部分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